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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李某,女。诉讼代理人高伟、韩文强。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