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与湖北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村民委员会四村桃基。经营者方宇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广电巷15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诉被告湖北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杨五金加工店负担。审判员姚文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