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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守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李守纪。委托代理人张奇,临沂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负责人徐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纪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守纪负担。审 判 长  孙 晓审 判 员  葛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