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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郫县森美园艺场与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森美园艺场,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经营者肖黄波,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舒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诉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郫县森美园艺场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