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侯永军与史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军,史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62号原告侯永军。被告史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军与被告史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军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侯永军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人民陪审员 谢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