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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侯永军与史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军,史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62号原告侯永军。被告史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军与被告史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军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侯永军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人民陪审员 谢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