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李甲,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李甲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甲协助履行探视婚生子李乙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仅约定“被告陈某探视孩子时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未约定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对探视的时间、方式亦未做约定。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执行立案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滕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