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家栋与被告刘信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方家栋,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信鸿,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栋与被告刘信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方家栋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