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庆春诉李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春,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春,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抽油机制造分公司职工。原告孟庆春诉被告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春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孟庆春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