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晓廷与袁小珍、叶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廷,袁小珍,叶根,赵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03号原告:卢晓廷。被告:袁小珍。被告:叶根。被告:赵根洪。原告卢晓廷与被告袁小珍、叶根、赵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卢晓廷、被告赵根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小珍、叶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卢晓廷起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袁小珍、叶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赵根洪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除归还10000元外,余款40000元至今未还。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0836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袁小珍、叶根归还借款40000元,支付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由被告赵根洪负连带责任。原告出示借款单一份,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袁小珍、叶根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赵根洪口头答辩称:担保事实。被告赵根洪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出示的借款单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袁小珍、叶根向卢晓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0天;由赵根洪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二年。借款到期后,叶根于2015年1月10日还款1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支付利息。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小珍、叶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晓廷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赵根洪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袁小珍、叶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赵根洪负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