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志杰与冷平、于炳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杰,冷平,于炳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徐志杰。被告冷平。被告于炳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杰与被告冷平、于炳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平、于炳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杰撤回对被告冷平、于炳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徐志杰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