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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