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