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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刑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01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辩护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魏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1月22日6时15分许,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县新滩盐场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思宇宾馆门前路段处,因观察疏忽,与朱某乙发生碰撞,致朱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1月22日6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JBJ6**重型自卸货车(案发时悬挂车牌皖19657**)沿滨海县新滩盐场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思宇宾馆门前路段处,因观察疏忽,与朱某乙发生碰撞,致朱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肺挫伤后死亡。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朱某乙的近亲属以被告人陆某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陆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陆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朱某甲报警而案发,侦查人员经过调查,锁定肇事车辆等情况。(3)被告人陆某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陆某的准驾车型为A2以及苏J×××××车辆信息情况。(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谅解的情况。(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1月22日早上6点多钟他听到家外面有汽车急刹车的声音,看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货车上驾驶员下车向西边跑了一段,大概1、2分钟驾驶员就上车向西走了。大概到7点钟左右,他出去看到一个老头趴在花池里,脸上全是血,后他去找那个老头家人的,家人来了后把老人送到医院,听说老人没能抢救过来。(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5年1月22日早上6点多钟,沿新滩东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的走到宏盛饭店门前位置看到花池跟前有一顶帽子,她看到有一个老爹爹躺在花池里,后她喊宏盛饭店的王老板一起过来,并把朱某乙家人喊过来,后他的家人把他送去医院的。(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父亲朱某乙于2015年1月22日早上在新滩盐场新滩东路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怀疑是车撞的,并证明听说有人听到刹车的声音以及看到有人下车后又离开的事实。(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早上他听到有人喊朱大爹跌倒了,他到现场后看到朱某乙趴在新滩盐场路边的花池里,后他和其他人将朱某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1月22日早上驾驶苏J×××××白色桑塔纳经过新滩东路时,看到一辆农用车停在路中央,看到一个年轻人在车的东北边向这辆车的驾驶室位置走去的事实。(1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滨淮双舍开了个门市,2015年1月22日上午大概8时30分左右,陆某开了一辆车子到其门市,让他将其车牌换掉等事实。(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陆某的妻子,2015年1月22日陆某天还没有亮的时候起床说出去拖盐去新滩盐场。中午12点左右,陆某开车回来,后一直呆在家中,中饭也吃得很少,大概在17点左右他接到电话后,去了新滩盐场派出所。(12)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22日早上6点多钟,他驾驶牌号为皖19657**农用车从滨海县临淮乡翻身河村的家中出发,准备去新滩盐场跃进工区拖盐的,他从家中开车大约十五分钟开到新滩盐场开发区,当时他沿着开发区的新滩街中路由东向西驾驶,开到开发区大门西边大约一、二里路左右,发现车前面五六米的位置有个黑影在路北边由西向东走,他赶紧向左打方向并踩刹车,但是车子方向跑偏,车子180度甩尾,车头朝东南方向,当时车子停了下来,他就下车站在车边上看,他看到一双鞋子在路边靠近绿化带,绿化带和车道之前有个人躺在地上,他当时害怕就没有过去看,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他就上车掉个头继续往西边开了。因为害怕他就没有继续装货,就直接把车开回家了。到家后,中午十一点多时候,他将车开到丁家修理厂叫丁家的儿子把车牌换成JBJ628牌照的等情况。(13)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肺挫伤后死亡。(1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明苏J×××××右后轮胎上的字母“WESTL”与死者棉裤上有见的“WESTL”一致,未见明显碰撞痕迹。(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乙无责任。(1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滨海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月22日提取死者发生事故时所穿的外套上衣和棉裤各一件的情况。(17)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证明案发现场车辆过往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陆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取得对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方飞权代理审判员  许 连人民陪审员  张玉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