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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成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成功,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成功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一案,不服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行诉初字第1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成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在法院审理起诉人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作出的要求撤销秦公(白)行罚决字[2014]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理一案过程中,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白鹭洲派出所的《成功阻碍执行职务案》材料,经初步核实,该材料造假、伪证有108处之多,要求依法追究派出所的造假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并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不服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作出的秦公(白)行罚决字[2014]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该院提起诉讼,现针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的行为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据此裁定,对成功的起诉,不予立案。成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次起诉系针对《成功阻碍执行职务案》卷中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造假行为进行起诉,不属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给《成功阻碍执法公务案》中造假行为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本次是针对《成功阻碍执行职务案》卷中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造假的行为起诉。因该起诉事项已经在(2015)秦行初字第27号案件中审查并已判决,且该案现正在二审审理中,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