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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王锐,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董韦,系原告的侄子,1981年12月14日出生,男,农民。被告于淼,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万恒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富国,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孙岩,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李艳辉,男,39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何世龙,男,33岁,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锐撤回了对被告李艳辉、何世龙的诉讼,被告李富国、孙岩却不同意原告对李艳辉、何世龙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锐与被告于淼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庭审时,原告王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淼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该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因借贷双方本人均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较大额借款的原因、用途、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详细情况又未能明确加以说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王锐对四个担保人其中的被告李艳辉、何世龙两人撤诉,显见加重了另外两名担保人被告李富国、孙岩的担保责任,有违公平诚信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3元,全额退回原告王锐。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贾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