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胜利与桂林漓江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利,桂林漓江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胜利。被执行人:桂林漓江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蒙正村。法定代表人:李有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胜利申请执行桂林漓江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漓江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胜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唐胜利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叠执恢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