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海明、贾焕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海明,男,45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贾焕枝,女,45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海明、贾焕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24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