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书生与陈彬、陈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生,陈彬,陈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34号原告王书生,男,生于1972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陈彬,男,生于1994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陈金锋,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书生诉被告陈彬、陈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书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生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