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霞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霞,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霞。委托代理人:李建、牛斌,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个体。委代代理人:仇斌,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上诉人秦霞减半负担13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