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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霞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霞,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霞。委托代理人:李建、牛斌,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个体。委代代理人:仇斌,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上诉人秦霞减半负担13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