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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1973年5月3日,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山东华宇空间技术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金某某暂时无法对其子金丛一进行探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市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