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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钰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钰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73号罪犯丁钰燕,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浙绍刑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钰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钰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钰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丁钰燕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钰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