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亳州市德鑫科贸有限公司、张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德鑫科贸有限公司,张峰,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德鑫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楠,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亳州市德鑫科贸有限公司、张峰与被上诉人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亳州市德鑫科贸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张禹,上诉人张峰及委托代理人董志军,被上诉人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焦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案涉亳州市光明农贸批发市场建设过程中各方出资情况审查不清,属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