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江县贵民乡农村事业服务中心、南江县贵民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农村事业服务中心,某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朝军,系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农村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蒲洪勇,系该农村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被告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巧云,系某乡人民政府乡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农村事业服务中心、某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已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1220.0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杨家荣人民陪审员 任邦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