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7月1日生。辩护人朱晓燕,河南裕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晓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受雇驾驶豫HD63**、豫HQ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兰考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处,将路面执勤人岛某某挂到后碾压致死。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同被害人岛某某家属达成补偿调解协议,补偿被害人岛某某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50000元整,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兰考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情况说明一份、提取笔录三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平面图、现场照片、死者照片、肇事车照片、协议笔录、谅解书、收到条,证人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崔某甲、刘某某、曹某某、崔某乙、赵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冯某某家属积极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冯某某系初犯、偶犯,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投案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认定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思杰审 判 员 杨金亮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