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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明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卫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明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2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明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卫峰。申请执行人西安明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明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但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也无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并实地进行了调查,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并未找见该公司,经查明该公司已于2015年7月1日被工商长安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卫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000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