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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佐青与黄建忠、杭州明泰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佐青,黄建忠,杭州明泰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佐青。委托代理人:阿日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建忠。被申请人:杭州明泰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街(东)43-1号。法定代表人:楼小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佐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建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佐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建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