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马 某 某 与 考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马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考某某,地址不详。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考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3年7月24日原、被告在崇信县新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9月20日被告要求回山东省平度市探望父母,2012年春节前原告多次催其回家,被告拒绝,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告身份及结婚登记事实。证据2、2015年3月12日华亭县西华镇草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2012年初至今被告考某某下落不明。被告考某某未答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2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4日原、被告在崇信县新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9月20日被告以回家探望其父母为由回到山东省平度市,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考某某结婚后,离开居住、工作地华亭县,下落不明超过二年,婚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爱君审判员 郑芳芳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