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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戴土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土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73号罪犯戴土文,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土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戴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土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2年10月8日因在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吸烟被扣2分;2012年11月19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土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土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