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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应军与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军,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5号原告:张应军,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慧,女,199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中溪镇红桥村墩上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93********。原告张应军与被告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严冰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应军、被告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应军诉称: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就剩余2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5月6日归还,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慧对所欠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其表示近期无能力还款。原告举证: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出具的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载明了还款期限。被告徐慧对原告所举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原告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恋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张应军人民币叁万圆整,现已还一万圆整,还差贰万圆整,还有贰万圆整在2015年5月6日归还借款人,还款人徐慧2014年12月14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还款,致使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徐慧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应军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依法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应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严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