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许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丁集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杨玉荣,太平人寿公司员工,系被告刘忠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审 判 员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陶荣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