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张某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甲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员。2003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乙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并育有一子。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张某乙关系不和,与被告人张某甲交往。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陈某甲系有妇之夫,仍与其交往。2013年6月开始,二被告人在温岭市泽国镇凤凰城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7月生育一男孩。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在二人居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乙、潘某的证言,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出院病案相关资料,婚姻登记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仍与被告人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而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二人生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重婚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红希人民陪审员  王巧琴人民陪审员  高 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