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与丁旺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丁旺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2号原告: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武,农民。被告:丁旺盛,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旺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丁旺盛不同意诉前调解,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洲洋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