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利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孙金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利军,男,39岁。关于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利军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集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玉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