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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于某。被告胡某。原告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