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于某。被告胡某。原告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