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仲女与包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包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29号原告:赵仲女。被告:包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女与被告包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仲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赵仲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