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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仲女与包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包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29号原告:赵仲女。被告:包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女与被告包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仲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赵仲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