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新行审字第1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