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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秋文与雷娟、谭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文,雷娟,谭家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董秋文,男,193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文、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娟,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家兴,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秋文与被告雷娟、谭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秋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娟、谭家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秋文撤回对被告雷娟、谭家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董秋文承担。审 判 员  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