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XX与罗明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罗明娟,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申请执行罗明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审理完毕,其相关法律文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70400元,执行费32104元。经查该案在诉讼阶段进行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现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303号文书对以下房屋的查封:XX、黄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号*栋*单元6层2号房屋,黄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琼楼路*号*栋*单元1层101号房屋,黄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琼楼路516号*栋*层94号车位、173号车位,陈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新巷*号*栋*单元2层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