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高燕、刘金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高燕,刘金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刘凤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燕,职工。被告刘金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与被告高燕、刘金刚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燕、刘金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对被告高燕、刘金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