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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刘某、熊某某赌博、郑某赌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25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郑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郑某还犯有盗窃罪,以津检刑追诉[2015]4号起诉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中元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柴立柏、肖洪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辰辰担任记录。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3人租用津市市新洲镇东街居民洪某某的房屋,聘请孟某某对赌场进行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采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约5000元,后因生意不佳暂停营业,所得利益除去开支后由3人平分。后马某、刘某、熊某某邀请在新洲镇北街开茶馆的熊某甲的儿子郑某入伙,并以每日给熊某甲500元补偿为条件,说服熊某甲将其在新洲镇北街茶馆内的同类赌博停止,使参赌人员到3人所开设的赌场内去玩。9月19日至10月8日,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继续在洪某某房屋内聚众赌博,继续聘请孟某某、田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经营20日,每日参赌人员20人至40人不等,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所得利益除去开支后被4人平分。2014年10月8日下午,津市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多人,收缴赌资25970元,并将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上网追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主动向津市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的事实。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的户籍资料,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扣押及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自首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田某某、熊某甲、洪某某、罗某某、朱某、王某某、朱某甲、聂某、雷某某、戴某某、熊某乙、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邹某某、马某某、唐某某、韩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二、盗窃罪2015年5月2日晚,同案人万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郑某打电话,要其驾车从津市市新洲镇送他回津市市区,郑某向朋友毛某借车后与另一同案人钱某(另案处理)一同从新洲镇送万某某回津市,途经津市市坝道水泥厂路段时,万某某要求被告人郑某和钱某帮忙将路边津市市大道项目部所有的一株赤楠桩景苗木盗窃运回自己家中栽植,郑某和钱某同意后,3人下车将树苗从土中拔出抬到小车的后备箱内,随即返回新洲镇新五佳宾馆地下停车场清理泥土,之后再将该株苗木运到津市市金城银座小区万某某家中。案发后,津市市公安局将该树苗追回(已死亡)。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苗木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金鱼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盗窃苗木的事实,同案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5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指控的证据有: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扣押及收缴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龚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员工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同案人万某某、钱某的供述和辩解;5、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赌博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3人租用津市市新洲镇东街居民洪某某的房屋,聘请孟某某为管理人员,组织参赌人员采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约5000元,所得利益除去开支后由3人平分,后因生意不佳暂停营业。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见熊某甲经营的新洲镇北街茶馆内赌博、喝茶、听书的顾客较多,人气很旺,便以每日给熊某甲500元补偿为条件,邀请熊某甲的儿子郑某入伙分成,说服熊某甲将其在新洲镇北街茶馆内的营业停止,将原有顾客介绍到3人所开设的赌场内去赌博。9月19日至10月8日,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继续采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聘请孟某某、田某某负责管理赌场事务,在洪某某房屋内聚众赌博。赌场每日参赌人员20人至40人不等,经营20日左右,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所得利益除去开支后被4人平分。2014年10月8日下午,津市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实行抓捕,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收缴赌资25970元,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即将4被告人上网追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的户籍资料,证明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及立案经过。(3)津市市公安局出具的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自首认定登记表4份,证明4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4)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明该局案发后分别扣押了郑某、马某、熊某某、刘某人民币25000元。(5)津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证明该局分别对赌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孟某某、田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邹某某、马某某、唐述全予以行政处罚。(6)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3)澧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武陵监狱假释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某的前科情况。(7)津市市公安局津公(治)缴[2014]0185号收缴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局于2014年10月8日在4被告人聚众赌博场所现场收缴赌资25970元。2、证人证言(1)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上旬,孟某某租用他家搞赌博场子,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赌博。之后,刘某、马某、熊某某组织人员开始赌博,中间因生意不景气停了几天,没过多久又继续开始了。从9月上旬到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每天平均有20多人赌博,最多时有40多人参与。(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9月上旬和9月19日至10月8日2次在马某、刘某、熊某某开设的赌场管事,刘某安排他与房主洪某某谈好租金每天100元,第2次还将新洲北街熊某甲开设的赌场兼茶馆合并,熊某甲的儿子郑某也成了老板。他帮老板买了撮胡子作为赌具,场子里由熊某甲打招呼,他与田某某还有1个马仔在场子里抽水钱,他收钱后按比例平均分给4个老板。他每天100元工资,赌场每天支出约1000元,4个老板2次开设赌场收入总共约五万多元。(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中旬,郑某请他在熊某甲和洪某某家2个场子合并的赌场管事,赌场有4个股东,即郑某、刘某、马某、熊某某,熊某甲在场子里打招呼,他每天100元的工资。(4)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刘某、马某、熊某某来到她位于新洲镇北街的茶馆,要她把茶馆那些用撮胡子搬点点的人喊到他们开在新洲东街洪伯家的赌场,承诺让她在那里卖槟榔、香烟,另外每天给她500元钱,他儿子郑某入伙当老板。之后,她将自己茶馆里的老顾客介绍到东街洪伯家里去玩,她到赌场卖东西和打招呼。场子的水钱是庄家通吃后按10%抽取,除开支外,余下部分由刘某、马某、熊某某、郑某分红。赌场人多的时候有四五十人,少的时候一二十人。(5)证人罗某某、朱某、王某某、朱某甲、聂某、雷某某、戴某某、熊某乙、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先后在赌场参与几次赌博和搭虾子,每次输赢几十元、上百元不等。2014年10月8日,他们正在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上旬,他和刘某、熊某某3人在洪某某家开设了赌场,经营10余天,盈利约5000元后停业了。9月中旬,他与刘某、熊某某找熊某甲协商,要求熊某甲关掉其在新洲北街的茶馆,将里面赌博的人叫到他们的赌场赌博,承诺让她的儿子郑某入伙,每天给她500元的红利,场子里面的烟和水由她专卖,熊某甲同意了。这样,赌场于9月19日又重新开业,赌场租金每日是100-200元,赌具由孟某某购买,桌椅是洪伯家原有的,聘请了孟某某、田某某等人抽水钱。赌场利用“撮胡子”牌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还有许多“搭虾子”的人,赌场每天的收入除去开支外,他们4个人平分。至10月8日被抓,赌场毛利润约4万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8日将赌场查获,当时他们4个老板都不在赌场,没被抓获。2015年2月11日,他听说被网上追逃了,就与刘某、熊某某、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告人刘某、熊某某、郑某的供述,其供述与被告人马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4.辨认笔录16份,证明津市市公安局组织多组不同男性免冠照,每组12张,分别让洪某某、罗某某、熊某甲、田某某、洪某某辨认,均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人为赌场老板马某;证人罗某某、熊某甲、田某某在1组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为赌场老板郑某;证人洪某某、罗某某、熊某甲、田某某在1组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为赌场老板熊某某;证人洪某某、罗某某、熊某甲、田某某在1组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为赌场老板刘某。二、盗窃2015年5月2日晚,被告人郑某接到同案人万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要其驾车从津市市新洲镇送万某某回津市市区,郑某即向朋友毛某借车后与另一同案人钱某(另案处理)一同从新洲镇送万某某回津市,途经津市市坝道水泥厂路段时,万某某要求被告人郑某和钱某帮忙将路边津市市大道项目部所有的1株赤楠桩景林木盗走运回自己家中栽植,郑某和钱某同意后,3人下车将该桩景林木从土中拔出抬到小车的后备箱内,返回新洲镇新五佳宾馆地下停车场清理泥土,之后再将该株林木运到津市市金城银座万某某家中。案发后,津市市公安局将该林木追回(已死亡)。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赤楠桩景林木价值350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金鱼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盗窃林木的事实,被告人郑某和同案人万某某、钱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5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与立案过程及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林木的事实。(2)津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林木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和同案人万某某指认现场图片,证明案发时运输被盗苗木车辆的视频监控及万某某指认被盗林木的情况。(4)津市市大道项目部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和同案人已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被害单位对3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晚,他将自己牌号为湘J859**号白色荣威550型小车借给了郑某,直到次日3日凌晨3点郑某才把车还给他。(2)证人龚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初,津市市开发区绿化项目部向他买了28根赤楠桩景,每根售价3500元。(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市园林处员工,负责津市市工业园区新建绿化工程。5月3日早上他上班后发现坝道水泥厂的交通岛上的赤楠桩景被人盗走1株,他向派出所报了案。被盗的苗木是园林处从浏阳一个苗木市场买来的,每株购价3500元。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万某某打电话要他帮忙送到津市,他就借了毛某的车和钱某在新洲镇梅花路接到万某某,上车后万某某说津市市工业园路边有几根树很好看,想请他帮忙偷1根回去。当车开到坝道水泥厂门口时,万某某下车和钱某合力将树扯起来了,他下车后,3人一起将树抬到后备箱里,然后,万某某要他把车开到新洲镇新五佳宾馆地下停车场清理完泥土后,再把万某某和树苗送到了津市市区。这事后来被金鱼岭派出所发现了,打电话要他去说明情况,他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日晚上,他在新洲镇做完事后,打电话要郑某开车送他,不一会,郑某和1个年轻伢儿开车来了,上车后他对郑某说,开发区坝道水泥厂附近的公路边有几根风景树很好看,他想搞1根,郑某答应了。当车子开到那棵树旁边时,他和钱某下车合力将树扯了出来,郑某也下车,3人将树抬到小车的后备箱里。之后他要郑某把车开到新洲镇的新五佳宾馆把树兜洗干净后,再开车把他和树送回津市金城银座他岳母家,栽在一口缸里。这事后来被金鱼岭派出所发现了,打电话要他去说明情况,他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3)同案人钱某的供述,其供述与上述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基本一直,可相互印证。5、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赤楠桩景林木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6、津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环境。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平时表现较好,邻里关系和睦,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犯罪后悔罪意思较强,公众评价较好。被告人刘某、熊某某、郑某无不良记录,四被告人的亲友及所在居委员会均表示愿意对其实行监管与帮教,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津市市司法局津矫调字(2015)29号、30号、31号、3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案开设赌场、盗窃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郑某相对作用较小,可对被告人郑某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刘某、熊某某、郑某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后悔罪意识较强,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四被告人犯赌博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犯罪单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中元人民陪审员  柴立柏人民陪审员  肖洪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辰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二目(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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