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铁路钢材市场B2301室。法定代表人杨仕春,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闽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随州市红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1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