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绵阳爱民实业有限公司、绵阳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闽兴投资有限公司、黄爱珉、徐寿苹、徐张寿、刘荷玲、刘庶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爱民实业有限公司,绵阳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闽兴投资有限公司,黄爱珉,徐寿苹,徐张寿,刘荷玲,刘庶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6号。负责人梅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绵阳爱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黄爱珉,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1号。法定代表人叶君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闽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1号闽兴钢材市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叶君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爱珉,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寿苹,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张寿,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荷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庶章,男,汉族。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依据四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绵阳爱民实业有限公司、绵阳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闽兴投资有限公司、黄爱珉、徐寿苹、徐张寿、刘荷玲、刘庶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绵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