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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亓文柱与齐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文柱,齐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20��原告:亓文柱。委托代理人:池秀江,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文柱诉被告齐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文柱撤回对被告齐军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亓文柱负担。审 判 长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郑艾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