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亓文柱与齐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文柱,齐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20��原告:亓文柱。委托代理人:池秀江,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文柱诉被告齐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文柱撤回对被告齐军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亓文柱负担。审 判 长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郑艾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