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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传捷与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厚勇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传捷,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郑传捷,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厚勇,总经理。被申请人林厚勇,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郑传捷与被申请人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厚勇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郑力勤、林秋分别提供属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某座某单元、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某楼某单元、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房产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传捷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厚勇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案外人郑力勤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某座某单元的房屋产权。三、立即冻结案外人郑力勤、林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某楼某单元的房屋产权。四、立即冻结案外人林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和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的房屋产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传捷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