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行立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韩基涛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立字第10号起诉人韩基涛,男。本院2015年8月3日收到起诉人韩基涛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3月14日,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代表大会于2015年3月19日选举空缺村委会委员。2015年3月19日,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本次选举中,本村百分之九十八的登记选民没有依法参加选举,权利受到侵犯。2015年6月30日,原告给被告邮寄《请求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责令后牧城驿村撤销2015年3月19日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缺额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2015年7月27日被告作出﹤关于《请求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责令后牧城驿村撤销2015年3月19日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缺额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的回复﹥,称此次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撤销﹤关于《请求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责令后牧城驿村撤销2015年3月19日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缺额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的回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基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平代理审判员 郭艳玲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宝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