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文玉、王文祥与钟祥市商务局、乔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祥,农民,系王文玉胞兄,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商务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乾,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凤珍,退休工人,(原冷水物资站)。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王文玉、王文祥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商务局、乔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祥,上诉人王文祥,被上诉人钟祥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梅,被上诉人乔凤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周利红代理审判员王冉代理审判员邱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吴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