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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泽映与杨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映,杨俊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泽映,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哈:445224198910250020。委托代理人钟鸿沛,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454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映诉被告杨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映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泽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人民陪审员  叶惠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