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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高发与宋拥军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高发,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徐高发,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延长县雷赤乡小雪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村。被执行人宋拥军,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凤凰区0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宋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拥军立即清偿申请执行人徐高发工资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0元。于2015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协议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