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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阳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阳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林生,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阳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虞志远审 判 员  汤 琼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