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世玉、王和顺,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