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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凡与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郑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刘凡,职工。被告:郑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凡与被告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凡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