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凡与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郑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刘凡,职工。被告:郑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凡与被告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凡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